交易条件

1.除非另有约定,这些条件适用于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

2解释

2.1在这些情况下

“买方”是指接受卖方关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报价,或其货物或服务订单被卖方接受的人。

“货物”系指卖方按照本条款提供的货物(包括货物的任何分期付款或其任何部件)。

“卖方”指L.V.C

“服务”是指卖方根据这些条件提供的服务。

“条件”是指本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条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包括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

“合同”是指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合同。

“书面”包括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电传和类似的通信手段。

2.2本条件中提及的任何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应被解释为提及在有关时间经修订、重新制定或延长的该条款。

2.3本条款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解释。

3 .交易依据

3.1卖方出售,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按照任何卖方的书面报价被接受由买方或买方的任何裁定接受由卖方,主题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条件将管理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接受报价被接受或据称是接受,或任何这样的订单是由或据称是由买方。

3.2除非买方和卖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对本条款的任何变更均不具有约束力。

3.3除非得到卖方的书面确认,否则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无权就货物或服务作出任何陈述。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承认其不依赖并放弃对违反未经如此确认的任何此等陈述的任何索赔。

3.4买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向买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就货物的储存、应用或使用或适用性或服务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如果卖方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则买方应完全自行承担风险,因此卖方对未经书面确认的任何此类意见或建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3.5卖方签发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中的任何印刷、书写或其他错误或遗漏均应予以纠正,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订单与规格

4.1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描述和规格应以卖方报价(如果接受)中规定的为准
由买方决定)

4.2卖方有权对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进行任何更改,以符合任何适用的安全要求或其他法定要求,或者,如果货物或服务是按照卖方的规格提供的,则不会对其质量或性能产生重大影响。

4.3买方不得取消已被卖方接受的订单,除非经卖方书面同意,并且买方应根据条件7.5的规定全额赔偿卖方因取消订单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5 .商品和服务价格

5.1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是卖方的报价,如果没有报价(或报价不再有效),则为卖方在向买方发货或服务开始之日公布的价格表中所列的价格。所有报价仅在30天内有效,或在30天之前被买方接受,超过30天后卖方可在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5.2除非在卖方的任何报价或任何价格表条款中另有规定,并且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书面协议,所有价格均由买方根据条件7.1的规定,在工厂交货的基础上由卖方给出。

5.3该价格不包括买方应额外向卖方支付的任何增值税。

6付款条件

6.1根据买方和卖方之间书面约定的任何特殊条款,卖方有权在交货后的任何时间为买方开具货物价格发票,并在交货当天或完成服务后的任何时间为买方开具服务价格发票。

6.2买方应在开票当月结束后的30天内(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支付货物和服务的价款(减去买方有权享受但没有其他扣减的任何折扣)。支付价款的时间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6.3如果买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任何款项,在不影响卖方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卖方应有权:-

6.3.1取消合同或暂停向买方进一步交货或向买方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
6.3.2将买方对卖方认为合适的货物(或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中提供的服务)支付的任何款项(尽管买方声称有任何拨款)予以适当;
6.3.3向买方收取未支付金额的利息(在作出任何判决之前和之后),利息不时高于巴克莱银行基准利率每年5%,直到全部付款为止(在计算利息时,一个月的一部分被视为一个月)。

货物交付和服务供应

7.1货物的交付应由卖方安排到买方的营业地,或由买方在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准备就绪后的任何时间从卖方的处所提取货物。

7.2所报的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日期仅为大概日期,卖方对任何延误概不负责。除非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交货或供货时间不应是关键。

7.3在货物被交付在分期付款或提供的服务在不同的场合,每个交货或供应应当构成一个单独的合同由卖方和失败t提供分期付款或提供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符合这些条件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由买方索赔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分期付款不得赋予买方将整个合同视为否定。

7.4如果卖方不能提供货物的供应服务以外的任何理由任何原因超出卖方的合理控制,或买方的过错,并相应地卖方应买方,卖方的责任应当限于多余的(如果有的话)的费用向买方(最便宜的可用市场)类似的来代替那些不交付货物或服务不是表现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7.5如果货物已按照合同交付并由买方退还给卖方,则应向买方开出发票金额的15%至30%(取决于制造商)的手续费,以抵消管理和补充库存费用。

8风险与财产

8.1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应转移给买方:-

8.1.1如果货物是在交货时在卖方处所以外的地方交付的,或者,如果买方错误地未能提取货物,则为卖方已提出交付货物的时间。

8.2在货物按期交货和风险已转移,或有任何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卖方收到买方全额支付的货物价款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应转移给买方。

8.3在货物的财产转移到买方之前,买方应作为卖方的信托代理人和受托人持有货物,并应将货物与买方和第三方的货物分开保管,妥善保管,保护和保险,并确定为卖方的财产。在此之前,买方有权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货物,包括保险收益,并应将所有此类收益与买方和第三方的任何金钱或财产分开。

8.4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如果货物仍然存在并且没有被转售),卖方有权随时要求买方将货物交付给卖方,如果买方没有立即这样做,卖方有权进入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货物的任何场所并收回货物。

8.5买方无权对仍属于卖方财产的货物的任何债务进行质押或以担保的方式收取费用,但如果买方这样做,则买方欠卖方的所有款项(不影响卖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应立即到期应付。

9保证和责任

9.1根据下列条件,卖方保证货物在交货时符合其规格,并在交货后12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缺陷。

9.2在遵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卖方保证卖方将以良好和专业的方式提供所有服务。

9.3.1对于买方的图纸、设计或规格所引起的货物缺陷,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2对于因正常磨损、故意损坏、疏忽、异常工作条件、未按照卖方指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未经卖方批准误用或更改或修理货物而引起的任何缺陷,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9.3.3如果货物或服务的总价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未支付,卖方不承担保修(或任何其他保修条件或保证)项下的责任。

9.3.4条件9.2.1项下的保证不适用于非卖方制造的部件、材料或设备,对于这些部件、材料或设备,买方有权享受制造商向卖方提供的任何此类保证或保证。

10.3在本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非货物或服务是提供给作为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人(在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的含义范围内)和/或指令1999/44/EC下的任何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成文法或普通法暗示的保证、条件或其他条款均被排除在外。

10.4当货物或服务是根据消费者交易(如1976年消费者交易(对声明的限制)令所定义)提供时,买方的法定权利不受这些条件的影响。

10.5买方任何索赔是基于商品的质量或条件中的任何缺陷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服务对工艺应当(天气或不交付买方被拒绝)卖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交货或(合理的检查没有明显缺陷或失败)后合理时间内发现的缺陷或失败。如果交货未被拒绝,买方未相应地通知卖方。买方无权拒绝接受货物,卖方对这种缺陷或失败不负任何责任,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就像货物或服务已按合同规定交付或供应一样。

10.6如果卖方根据本条件或服务缺陷,就任何货物的质量或条件缺陷或不符合规格提出任何有效索赔,则卖方有权免费更换货物(或有问题的部分)或重新提供服务,或根据卖方的自行决定,向买方退还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或价格的比例部分),但卖方不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10.7除了尊重卖方的过失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卖方不得向买方承担责任的原因任何表示或任何默示担保条件或其他普通法的术语或任何义务或合同的明示条款下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无论是利润损失或其他),成本、费用或任何其他索赔相应的补偿(以及是否由卖方的疏忽引起的,它的雇员、代理人或其他)由于货物的供应或与货物的供应或其用于买方转售的其他服务供应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但本条件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10.8如果延迟或未能履行与货物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卖方义务是由于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造成的,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被视为违反合同。

11买方破产

11.1适用于以下情况:-

11.1.1买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自愿安排或遭受行政破产或清算(合并或重组目的除外)或;

11.1.2产权负担人占有买方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指定接管人;

11.1.3买方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业务或;

11.1.4卖方合理地认为与买方有关的上述任何事件即将发生,并通知买方;

11.2.如果本条款适用,在不影响卖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卖方有权取消合同或暂停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交付或供应,而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已经交付或提供服务但未支付价格,则立即到期应付,尽管先前有任何相反的协议或安排。

一般12

本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买方同意接受英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